关于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2〕4号)

粤建造发〔2012〕4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1日始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时应明确施工工期,招标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准工期和施工工期。标准工期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计算。
  二、招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应依据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赶工措施费;否则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
  三、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投标人应承诺工期责任。投标施工组织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价应按方案计取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四、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评审投标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施工合同未明确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工期可按照标准工期确定。
  六、施工合同有约定提前竣工奖或误期赔偿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开、竣工时间计算提前竣工奖或误期赔偿费,列入结算价款同时支付。
  七、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造价市场监管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中,应将施工工期有关事项列入监管或核查内容。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 月一日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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