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指国家和本市现行有效施工工期定额,包括以下工期定额: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建标[2000]38号); (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市政工程、公用管线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沪建交[2011]1235号),见附件; (四)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专业工程工期定额。 二、本市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应优先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缺项项目可适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热线电话 李宏宇律师:010-57127589 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王 莉律师:010-57127389 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传真:010-56409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