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质量 >>法律法规 >>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详细内容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

  第五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 [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自愿资助、企业自筹、标准培训和发行销售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等标准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或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

  第七条 标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业绩。有关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标准成果可按有关规定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并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备案。

  第十条 各设区市建设局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且具备条件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地方性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的技术要求;

  (六)全省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或评审,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产品类的应用技术标准原则上省内的生产企业不少于一家;

  (四)编制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 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全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密切结合本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二)编写阶段。一般包括编写编制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三个阶段。编制大纲应包括标准章节、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测试验证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内容。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编制组编写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送审阶段。编制组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省建设厅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会议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标准送审稿评价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阶段。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建设部确认后可作为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DBJ13 —— □□□ — □□□□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 顺序号 - 年号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30日内,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标准出版时,将省建设厅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建设部的标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封面上,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

  第四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图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图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订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省标准设计图集)。

  (一)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及其局部的构造图;

  (三)“四新”技术推广使用的设计图;

  (四)其它需要统一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积极采用“四新”技术,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做到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与相关标准设计图集协调一致。采用的“四新”成果应经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用证明效果明显,禁止使用落后淘汰技术。

  第二十三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同地方标准(见附件1)。

  (二)编写阶段。包括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设计图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三个阶段,重要或复杂的标准设计图集尚应在设计图集征求意见前增加初步设计论证。技术条件应包括拟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相关标准规范条款、相关技术数据资料等。编制组根据技术条件编写设计图集征求意见稿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

  (三)送审阶段。主编单位将送审稿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一般应包括:全套标准设计图集、通过论证的技术条件、相关计算书和编制技术说明。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四)报批阶段。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标准设计图集编制单位应有甲级或乙级勘察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按其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通用图集: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适合在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图。通用图由省建设厅编排统一编号和图集号,表示方法如下:

  通用图统一编号:DBJT13  - □□

  图集代号 - 图集顺序号

  通用图集号:闽□□□□ - □  - □□

  图集批准年份-专业代号-图集顺序号

  推荐图集: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达不到全省通用的标准图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省内部分地区推荐试用,经试用总结后提升为全省通用图集。推荐图集只编图集号,不编排统一编号。

  推荐图集号:编号方法同通用图集号,仅在图集批准年份后增加“T”字。

  第二十六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图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制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标准设计图集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方面基本统一,设计深度满足设计、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结合实际,应采用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不得选用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采用的图集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工程建设和制品生产凡采用标准设计图集的,其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应达到所采用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定期复审,一般通用图五年、推荐图三年复审一次,对于技术落后,已不符合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的,要及时修编或废止。 已公布废止的省标准设计图集,自废止之日起不得采用。

  第五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

  对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

  (一)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

  (二)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

  (三)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

  (四)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五)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七)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对技术比较成熟,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可在省建设厅备案。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备案程序: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函,予以备案编号。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表示方法如下:

  □建 QB/ □□□—□□□□

  行政区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出版、发行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局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 20日内书面报省建设厅。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标准设计图集中发现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其批准部门提出建议,未经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或标准设计图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设区市建设局报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热线电话


李宏宇律师:010-57127589  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王 莉律师:010-57127389  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传真:010-56409355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