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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量纠纷问题分析一、质量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并提交建设工程成果,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由于需要工程质量合格在先,承包人才能要求工程价款结算,因此,工程验收合格之前,承包方是不能要求除合同约定进度款之外的工程款的。一旦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所以,保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以下是比较常见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情况: 3、未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 以下是因发包人的原因,而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不合格责任的情况: 本条解释里所说的承包人的过错指的是: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如果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就要通过鉴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主任主体。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处理办法: 承包人要对因己的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由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因此,办案律师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视双方的责任不同,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办案方案,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免除承包人质量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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