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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主体不规范
    从建设单位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应招标不招标、规避招标;不在规定场所招标投标;违反招标投标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设置过高条件限制投标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李代桃僵,“借壳上市”;泄漏招标文件,并以参加评标机会左右专家。
    从施工单位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为满足招标文件的条件弄虚作假;投标人收买贿赂;围标、陪标、串标;分包、转包谋利;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以行贿等手段在工程建设中向建设单位追加预算。
    从招标代理单位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中介不中”的问题。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
    从评标专家方面来看,存在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对部分投标人有倾向性或歧视,对应废标的不废标、不应废标的却认为是废标;评标专家泄密或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行为。
    (二)专业分包工程进场招标率低
    2005年,北京市经过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仅有51项,这与全市两千多家专业施工企业是不相称的,与全市建设规模也不相称。
    (三)建材设备招标亟待规范
    投标企业资格的确认没有统一的最低标准原则,在资格预审文件必要条件的设置上没有统一原则。针对材料设备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没有统一具体的要求,招标人的评标办法中,经济标及技术标评定办法设置自由度较大,不易判定其公平性、合理性,监管人员参照施工评标办法指导意见进行审核后,对招标人缺乏说服力。
    (四)劳务分包招标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的用工企业存在先定后招、假招标、形成同盟互相陪标。有的企业肢解工程,小头大尾,规避招标。还有个别企业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超规模、超能力投标承揽工程,私下转包。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形建筑市场缺乏法律地位。北京市建委所属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是深化建筑市场管理的一个新突破。但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没有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作出法律定位,这使建设行政机关在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时缺乏法规、法律依据。
    代建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部分奥运场馆实行代建制管理,可是代建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招标时要求代建人作为招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法律法规不严密,调查取证难。例如,对于串通投标如何界定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并无规定,而且,串通投标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无调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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