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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通知: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推进全国统一市场!

近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全面部署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工作,其中有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工程款清偿和保证金清理等内容。 该《通知》是国务院为实体经济企业进一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降低成本的纲领性文件,接下来,相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出台配套文件,认真研读《通知》有利于建筑企业认清国家政策走向和市场趋势,今天建筑管理(ID:JZGL58)将《通知》中涉及建筑行业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总的目标任务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 二、涉及建筑企业的主要措施 1、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 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 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 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 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 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3、统一全国建筑市场 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4、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6、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7、清理行业协会违法违规的各类评比 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 8、建筑业营改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9、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 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 10、鼓励企业合适信息化技术,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 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 国务院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财政部,参加单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银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人民银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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