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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内容及解读 (2004-07-2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7月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对各方面的改革和经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国家对原有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工作就一直未曾停止,但投资体制中至今还存在着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决策不够规范、企业和银行投资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版围绕《决定》中的若干亮点请专家进行点评,以助读者理解《决定》的精神。

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企业说了算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

过去,不分资金来源、也无论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只要是企业投资,都要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先行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是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独自决策。

但是,《决定》开宗明义,在指导思想和目标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享有主体地位,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应该由企业自己行使。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具体而言,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最终建立起这样一个新型投资体制:即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而且是宏观调控有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袁钢明研究员认为,《决定》实施的关键,就是把投资权还给企业。企业投资是赔了,是赚了,由市场来调节,市场上的优胜劣汰很简单,有污染的、不能盈利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想保也保不住,迟早得退出市场。相反的企业,就是想压也很难压住。

袁钢明说,此次《决定》出台是非常好的,去年底曾有报道说要出台,今年初也曾说要出台,可以说,《决定》是千呼万唤才出来的,足见其是经过多时的讨论和广泛的研究。关键还是看落实。

他说,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之间是存有矛盾的,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善于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方式去间接调控,而不能重复走过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路。

政府投资有约束

合理界定政府资金使用范围

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是否意味着民间投资会被拉动起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起到怎样的拉动作用?政府投资投向哪里?

《决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几个方面。而且,政府为什么投这个项目,以什么方式投资都要科学化、规范化。

财政部科研所刘尚希教授建议,应当加快政府投资的立法进程,严密控制政府投资。他说,目前政府每年投资的规模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国债大概在2000亿元左右,除此之外,政府各部门以政府的名义借的钱也不是小数,所以,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各级政府的重大的投资项目应该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他的印象中,只有三峡工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并获得通过,广东部分项目曾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对于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投资项目,刘尚希说,譬如城市改造,还应经过听证程序,不能领导一拍板就定了。

《决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承耀认为,政府投资的范围应合理界定,决策应该科学化制度化,但根本上,直接投资的模式要改变。他说,尽管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但也掩盖了一些问题:财政收入是不是越多越好,政府投资是不是良性的,有必要总结一下我们交了多少学费。同时,政府发国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债券,压抑了民间投资,这种局面要彻底改变。

企业不用再跑项目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需要审批

在企业里呆过的人都知道“跑项目”的艰辛,前期需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到开工时需要开工报告,一个项目跑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等到项目跑完,市场机会可能已经没有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说,政府最擅长的是审批和检查,他自己也曾经花过几年时间跑一个项目,深知企业跑项目之苦。

《决定》对于企业投资,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其一,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里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实行核准。譬如新建机场要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也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如此种种,目录分了三大类。但即便是核准,政府也仅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效益如何也是企业自己的事。目录之外的其他项目则无论规模大小,都改为备案制。其二,使用政府投资的,仍将审批。

审批之患谁都知道,但取消审批之后,跑项目的会少吗?财政部科研所刘尚希教授认为,方案只是指明了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还有待出台,比如,核准的程序是什么?还要跑哪些部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否有所不同?另外,投资与融资是分不开的,融资是不是还要审批,都需要明确。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承耀认为,投资体制改革只是把政府不投钱不应该管的事取消了。政府的审批制将市场信号扭曲,企业的投资链条加长,风险加大。表面上看,企业手续简化了,但政府部门能否真正让企业做主,让企业不再跑项目,还要注意防止政府部门借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

以往政府投资往往是财政一拨了之,发改部门一批了之,投的项目成不成,好多部门在管,也导致好多部门不管。《决定》明确,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到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刘尚希教授说,《决定》将审批制度变为核准制和备案制,虽然解除了政府的连带责任,但政府部门一定要改变粗放式管理,明确程序,细化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对投资项目相互监督。但最重要的是,与投资体制改革相关的制度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金融体制改革也应该完善,否则最后的风险还是政府埋单。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张承耀认为这都是很好的制度,但要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归根结底,投资体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到位的结果。投资体制改革历史上曾经采取的拨改贷、债转股,都是扭曲的制度造成的。

赋予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责任,张承耀说,实践证明,审批对于宏观调控是不管用的,凡是市场中存在双重价格的地方往往会出问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关键是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政府观念要转变。

投资领域立法步伐将加快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推行“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实行交钥匙工程,即不是由使用者进行建设,而是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交给使用单位使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说,政府投资多是从长远的、宏观的方面进行回收,集中表现为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但政府投资往往经过层层转包,浪费严重,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投标,严格质量把关,可以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还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决定》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投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张汉亚认为,要想将《决定》的规定落到实处,还应当加快投资方面的立法,尽快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便对投资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和招投标市场进行全面规范;应加快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等。

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社会资本与公有资本相对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不断发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已越来越表现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社会资本迫切需要恰当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其增值。

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哪些行业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因为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是垄断行业,曾经是社会资本的禁地。但是,《决定》明确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即只要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并且,国家通过注入资本金、货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其实,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在此之前已在党的文件中有过说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这一规定顺应社会发展,实际上也是有些地方政府正在积极进行的工作。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发改委主任丁向阳曾在一个信息披露会上做了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放开北京市基础设施市场”为题的讲话。他以地铁项目为例,说每条线路投资达100亿元左右的地铁项目,都准备通过社会融资的办法,结合政府投资来建设,建成后将由专业化运营公司来经营。

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民间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越来越多,如今,《决定》对于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的放宽,必将使这部分社会资本有用武之地,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决定》与许可法原则一脉相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投资体制改革的初衷时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体制改革将大幅度削弱政府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市场主体的投资将获得更大的自主权。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指出,《决定》规定,凡是非政府投资项目交给企业自主决策,不再进行审批,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这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精神,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行政许可法明确下列事项不需要审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马怀德教授说,消减政府投资审批权,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权力还在那儿,职能怎么会转变呢?

长期以来,审批和许可基本上是一个概念,行政许可法出台前后,开始区分这两个概念。审批的外延比许可大,不是所有的审批事项都属于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都属于审批。《决定》没有使用“许可”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审批”、“核准”、“备案”三个概念。

审批和许可的区别好理解。核准和许可的区别在哪里?

马怀德教授分析,许可是行政机关占主导,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核准,即审核准许,在理论上仍然是“许可”的范畴,在实践中,核准是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很小的许可,更加接近登记制度,即,只要符合条件就准许。(周芬棉 辛红)

《法制日报》 2004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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